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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檢察官偵辦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傳喚證人乙(即甲之胞弟)為證,依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第 2 項及第 186 條第 2 項之規定,告以其得拒絕證言,乙表明願意作證後,檢察官乃令乙具結陳述而取得不利於甲之證言。案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為實行公訴,自行囑託 A 國立大學為鑑定,提出由該大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一份,作為甲侵害著作權之證據,並聲請詰問證人乙。乙到庭後,以其與被告甲為親兄弟拒絕證言。試問: (一) A 國立大學出具之鑑定報告得否作為證據?(15 分) (二)法院對於乙行使拒絕證言權,應如何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國立大學出具之鑑定報告得否作為證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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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測驗「機關鑑定」的發動權限以及隨之而來的證據能力(傳聞法則)問題。 在審題時,你要先辨識出訴訟階段與行為主體。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第一審審理中」,檢察官是否還有權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囑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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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檢察官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自行囑託機關出具之鑑定報告,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法院對於乙行使拒絕證言權,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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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拒絕證言權」之行使階段,以及合法拒絕證言後,其「偵查中供述」的證據能力與對質詰問權之衝突。 在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上,你要先處理核心爭點一:偵查中已放棄拒絕證言權,審判中可否反悔行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此權利於每一審級或訊問程序均得獨立行使,故應得出法院應准許的結論。接著進入核心爭點二:合法拒絕證言後,先前偵查中不利的證詞能否作為證據?這裡必須帶入釋字第582號與第159條之1第2項的關係,說明客觀上不能詰問時的調和機制。答題結構上,務必遵循「先論准駁拒絕證言 → 再論偵查中證言之證據能力與詰問權保障」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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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於審判中得否主張拒絕證言權,以及其合法拒絕證言致被告無從行使對質詰問權時,偵查中之證言是否仍具證據能力。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