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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檢察官偵辦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傳喚證人乙(即甲之胞弟)為證,依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第 2 項及第 186 條第 2 項之規定,告以其得拒絕證言,乙表明願意作證後,檢察官乃令乙具結陳述而取得不利於甲之證言。案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為實行公訴,自行囑託 A 國立大學為鑑定,提出由該大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一份,作為甲侵害著作權之證據,並聲請詰問證人乙。乙到庭後,以其與被告甲為親兄弟拒絕證言。試問: (一) A 國立大學出具之鑑定報告得否作為證據?(15 分) (二)法院對於乙行使拒絕證言權,應如何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國立大學出具之鑑定報告得否作為證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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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機關鑑定」發動權限及證據能力(傳聞法則)。

  1. 核心爭點:在「第一審審理中」,檢察官是否還有權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囑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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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於「審判期中」,檢察官有無囑託機關鑑定之權限?其自行囑託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法院對於乙行使拒絕證言權,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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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拒絕證言權」之行使階段,以及合法拒絕證言後,其「偵查中供述」的證據能力與對質詰問權之衝突。

  1. 核心爭點一:偵查中已放棄拒絕證言權,審判中可否反悔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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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證人於偵查中放棄拒絕證言權作證,審判中得否再行使該權利?若合法行使拒絕證言權致被告無法交互詰問,其偵查中之證言是否仍具證據能力?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