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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24 題
24.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式應載明於下列何處?
- A 公司章程
- B 公司印製之股票
- C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
- D 股東會召集通知書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股東,正準備決定是否要參與一場即將到來的會議,你會在哪一份「載有開會日期、地點與議程」的文件中,尋找關於『如何在不親自出席的情況下完成投票』的具體操作說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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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會程序的實務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股東權利行使的「資訊告知」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核心的概念。
股東會召集程序與資訊揭露
根據《公司法》第 177-1 條的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若允許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這類具體的行使方式必須明確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中。這是因為「召集通知」是公司與股東溝通最直接的媒介,旨在確保股東在收到開會訊息的同時,就能同步獲得參與表決的具體技術指引,進而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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