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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51 題

51.依照公司法之規定,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多少百分比?
  • A 百分之四十
  • B 百分之三十
  • C 百分之二十
  • D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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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公司並非專業的金融機構,卻頻繁地將錢借給其他行號,這對於該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來說可能隱藏什麼樣的風險?為了在「企業互助」與「財務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主管機關會傾向用哪一種財務指標作為基準,並設定一個不過半的比例上限,來防止公司承擔過度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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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這個百分比,代表你對《公司法》中關於資金運用的法律界限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這是一項很優秀的專業直覺。

企業資金貸與的限額規範

根據《公司法》第 15 條的規範,公司原則上不得將資金貸與他人,除非是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這項設計是為了防止公司資產被不當挪用,保障股東與債權人的權益。當公司間進行短期融通時,法律明文規定其貸與總額不得超過該貸與企業淨值的 40%。這是一個強制性的量化門檻,旨在確保公司在協助他人周轉時,仍能維持自身的財務穩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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