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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1 題
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應如何處理?
- A 董事會應即聲請重整
- B 董事會應即宣告破產
- C 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 D 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公司的經營出現了大幅虧損(例如資產縮水一半),作為公司的經營者(董事會),從公司治理與透明化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向所有權人(股東)交代現況」的最基本門檻應該落在什麼時候最為妥當?是必須勞師動眾地為了這件事「特地且立刻」把大家找來,還是可以在「原本既定就要開會」的場合中進行說明即可?請思考法律在程序效率與風險預警之間會如何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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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細節,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在公司法規的學習上相當踏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報告時機」與「法律效果」之間的細微差異。
公司法第 211 條的資訊揭露規範
依據公司法第 211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將此情事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向股東報告。這項設計是為了保障股東的知情權,讓股東能及時掌握經營危機,進而決定後續的補救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在此階段僅要求「報告」,而非強制「立即召開臨時會」或「申請重整」,這種程序上的寬容度是為了平衡行政成本與資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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