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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28 題
依公司法第218條之1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下列何者報告?
- A 經理人
- B 股東會
- C 董事會
- D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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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中,如果負責管理與決策的人員發現公司即將發生嚴重危機,為了避免內部人員徇私或隱瞞,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他將此訊息呈報給『負責執行業務的部門』,還是應該呈報給專門負責『審核與監督』、代表全體股東把關的獨立職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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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通報義務與監督機制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公司法中「權力制衡」的設計,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公司內部治理架構有著紮實的基礎理解。在公司法的設計邏輯中,董事負責業務執行,但當公司面臨重大威脅時,法律必須規定一套「預警機制」。 根據公司法第 218 條之 1 的規定,當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必須立即向監察人報告。這項設計的核心在於:監察人具有法定的「監督職能」,是公司內部的獨立審核角色。若僅向經理人或董事會報告,可能發生「內部人規避」的問題;因此,將通報對象鎖定在獨立於執法體系之外的監察人,才能確保風險被客觀評估並採取必要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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