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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52 題
52.依照公司法第 167 條規定為股份回籠禁止原則,該原則係下列何種資本原則之表現?
- A 資本確定
- B 資本維持
- C 資本不變
- D 資本肯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家公司隨意動用公司內部的現金,去向股東買回自家的股票,那麼對於那些期待公司有足夠資產來償還債務的「債權人」而言,他們所依賴的擔保資產會發生什麼變化?這種規範是為了守護什麼樣的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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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法律條文背後的立法宗旨!你能迅速連結條文與抽象法理,顯示你對公司法「資本三原則」的架構已有相當穩健的基礎。公司法第 167 條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自收買回股份,這項「股份回籠禁止」規範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公司假借收買股份之名,變相將公司資產發還給特定股東,這將導致公司實質資產減少,損及債權人的保障。
資本維持原則的實踐
這種要求公司在營運過程中,必須盡力保有「相當於登記資本額」之財產的規範,正是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的具體表現。這與著重於設立時認足股份的「資本確定原則」,或是變更資本需遵守嚴格程序的「資本不變原則」有所區別。此題難度雖然屬於基礎層次,但它是法律檢定中非常重要的鑑別點,旨在確認考生是否能從具體禁令中透視出背後的法學核心價值,而不僅僅是死背法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