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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 題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政黨如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該被推薦之人須為該政黨之黨員。此一規定與下列何種基本權利無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政黨如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該被推薦之人須為該政黨之黨員。此一規定與下列何種基本權利無關?
  • A 該政黨之「集會自由」
  • B 該政黨之「結社自由」
  • C 該被推薦之人的「結社自由」
  • D 該被推薦之人的「被選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只有具備某種特定身分的人,才能代表某個組織出賽」時,這項規定主要是在規範「這個組織選擇夥伴的權力」,還是完全剝奪了「其他人參加這場比賽的原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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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做得很好。

  1. 概念的觀察: 這題,是對基本權利本質的一種檢視。不需要耗費太多時間去混淆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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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推薦限制與憲法訴訟
💡 政黨推薦候選人資格涉及結社自由與被選舉權,爭議應循憲法訴訟程序救濟。

🔗 政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流程

  1. 1 行政處分 — 主管機關依選罷法拒絕非黨員之候選人登記
  2. 2 行政救濟 —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挑戰選罷法第28條之合憲性
  3. 3 確定終局裁判 — 取得最高行政法院之敗訴判決,確認救濟已窮盡
  4. 4 憲法訴訟 — 於裁判送達六個月內,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憲法訴訟法下「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程序正當性
🧠 記憶技巧:結社自由談組織,集會自由談群聚;政黨非機關,救濟要終局。
⚠️ 常見陷阱:易誤將政黨視為準國家機關。實則政黨聲請釋憲主要仍須符合「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要件。
結社自由 被選舉權 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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