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 題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政黨如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該被推薦之人須為該政黨之黨員。此一規定與下列何種基本權利無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政黨如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該被推薦之人須為該政黨之黨員。此一規定與下列何種基本權利無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政黨如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該被推薦之人須為該政黨之黨員。此一規定與下列何種基本權利無關?
- A 該政黨之「集會自由」
- B 該政黨之「結社自由」
- C 該被推薦之人的「結社自由」
- D 該被推薦之人的「被選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只有具備某種特定身分的人,才能代表某個組織出賽」時,這項規定主要是在規範「這個組織選擇夥伴的權力」,還是完全剝奪了「其他人參加這場比賽的原始資格」?
政黨推薦限制與憲法訴訟
💡 政黨推薦候選人資格涉及結社自由與被選舉權,爭議應循憲法訴訟程序救濟。
🔗 政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流程
- 1 行政處分 — 主管機關依選罷法拒絕非黨員之候選人登記
- 2 行政救濟 —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挑戰選罷法第28條之合憲性
- 3 確定終局裁判 — 取得最高行政法院之敗訴判決,確認救濟已窮盡
- 4 憲法訴訟 — 於裁判送達六個月內,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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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憲法訴訟法下「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程序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