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0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用期間自當日起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利息為年利率 5%,乙並開立借據一紙(內容僅記載:乙向甲於 100 年 4 月 1 日借款 300 萬元。文末並簽名),及同面額本票一張供作擔保。因乙到期未清償,甲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及票款請求權,請求乙應給付 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乙則抗辯甲未給付該筆金額。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0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用期間自當日起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利息為年利率 5%,乙並開立借據一紙(內容僅記載:乙向甲於 100 年 4 月 1 日借款 300 萬元。文末並簽名),及同面額本票一張供作擔保。因乙到期未清償,甲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及票款請求權,請求乙應給付 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乙則抗辯甲未給付該筆金額。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在此事件中,原告甲起訴時,已附丙律師為其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一紙,原審於預留就審期間後僅送達開庭期日通知書予原告甲、被告乙,並未通知丙律師,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原告與被告及丙均未到場,問:法院可否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承此,若法院於此時依職權續行訴訟,另定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並僅通知乙及丙,但未再通知甲,惟甲、乙、丙均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問:此時可否視為甲撤回起訴?(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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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代收效力與擬制撤回起訴之規定。你在審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向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本人為送達,是否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接著帶出「附帶爭點」:民事訴訟法第191條擬制合意停止及擬制撤回的連鎖要件構成。 在思考與論述順序上,請依時序進行:
小題 (一)
對於甲有無實際交付 300 萬元之事實,在此程序中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若甲提出前開借據及本票各一紙,並提出乙有每月匯款 12500 元之銀行帳戶明細紀錄為證。經審理後,乙未對於該匯款用途加以說明,若一審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僅說明:本件雖經原告提出借據、本票及銀行帳戶明細紀錄等為證,但因欠缺直接證據足以認定兩造間有借款合意及交付款項之事實,自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則此一判決中事實認定之論證是否存在瑕疵?(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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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你要辨識出這是關於「消費借貸契約要物性」與「民事訴訟法自由心證/證據法則」的經典考題。核心爭點分為兩段:第一段是誰負交付金錢的舉證責任;第二段是法院可否僅因無直接證據就駁回原告。思考順序上,應先點出消費借貸的要物性,確立甲的舉證責任。接著,計算題幹給的數字密碼,證明乙每月的匯款就是利息,進而點出一審法院忽視此間接證據而直接以無直接證據駁回,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自由心證原則(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 實戰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