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0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用期間自當日起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利息為年利率 5%,乙並開立借據一紙(內容僅記載:乙向甲於 100 年 4 月 1 日借款 300 萬元。文末並簽名),及同面額本票一張供作擔保。因乙到期未清償,甲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及票款請求權,請求乙應給付 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乙則抗辯甲未給付該筆金額。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0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用期間自當日起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利息為年利率 5%,乙並開立借據一紙(內容僅記載:乙向甲於 100 年 4 月 1 日借款 300 萬元。文末並簽名),及同面額本票一張供作擔保。因乙到期未清償,甲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及票款請求權,請求乙應給付 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乙則抗辯甲未給付該筆金額。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在此事件中,原告甲起訴時,已附丙律師為其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一紙,原審於預留就審期間後僅送達開庭期日通知書予原告甲、被告乙,並未通知丙律師,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原告與被告及丙均未到場,問:法院可否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承此,若法院於此時依職權續行訴訟,另定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並僅通知乙及丙,但未再通知甲,惟甲、乙、丙均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問:此時可否視為甲撤回起訴?(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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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代收效力與擬制撤回起訴之規定。核心爭點是:向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本人為送達,是否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接著的附帶爭點是民事訴訟法第191條擬制合意停止及擬制撤回的連鎖要件。思考順序:先討論第一次期日,因未通知丙律師,僅通知甲,依民訴第132條規定,此送達不合法,甲未受合法通知故不到場有「正當理由」,不生視為合意停止效果。再討論第二次期日,通知了訴代丙,即對甲生合法通知效力,但因為第一次並未發生「視為合意停止」,所以第二次期日不到場,只會構成「第一次的合法遲誤」,不會直接觸發擬制撤回。⚠️ 常見陷阱:考生常以為只要兩次不到場就一定撤回,忽略了第191條第2項的前提是「已經發生視為合意停止(或連續兩次遲誤)」;另外,必須點出民訴第132條向訴代送達的強制性。
小題 (一)
對於甲有無實際交付 300 萬元之事實,在此程序中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若甲提出前開借據及本票各一紙,並提出乙有每月匯款 12500 元之銀行帳戶明細紀錄為證。經審理後,乙未對於該匯款用途加以說明,若一審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僅說明:本件雖經原告提出借據、本票及銀行帳戶明細紀錄等為證,但因欠缺直接證據足以認定兩造間有借款合意及交付款項之事實,自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則此一判決中事實認定之論證是否存在瑕疵?(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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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消費借貸契約要物性」與「民事訴訟法自由心證/證據法則」的經典考題。核心爭點分為兩段:第一段是誰負交付金錢的舉證責任;第二段是法院可否僅因無「直接證據」就駁回原告。思考順序上,應先點出消費借貸的要物性,確立甲的舉證責任。接著,計算題幹給的數字密碼:300萬 * 5% / 12個月 = 12500元,這證明乙每月的匯款就是利息!一審法院忽視此間接證據而直接以無直接證據駁回,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自由心證原則(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答題時必須把數字的關聯性寫出來,這是涵攝拿高分的關鍵。⚠️ 常見陷阱:考生常只論述自由心證,卻沒有把「300萬本金、年息5%、月息12500元」的數學關聯寫在考卷上,導致涵攝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