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三、我國人民甲於民國(下同)80 年間至 A 國經商,在該國成立 B 公司,甲與其配偶、子女長年居住於該國首都,並在該國置產,但甲於我國新竹市仍設有戶籍,戶籍址之房地為甲所有,每年回國二至四次,每次停留一週至一月不等。甲在 A 國經商期間,因 B 公司資金困窘,甲遂向與 B 公司有商業往來之 A 國 C 公司借款 A 國幣(下同)500 萬元,並約定 B 公司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未約定還款期限。嗣 C 公司發現甲債信不良,B 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且甲及 B 公司在 A 國已無資產,但甲在我國仍為上開新竹市房地之所有人,C 公司遂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試問:
三、我國人民甲於民國(下同)80 年間至 A 國經商,在該國成立 B 公司,甲與其配偶、子女長年居住於該國首都,並在該國置產,但甲於我國新竹市仍設有戶籍,戶籍址之房地為甲所有,每年回國二至四次,每次停留一週至一月不等。甲在 A 國經商期間,因 B 公司資金困窘,甲遂向與 B 公司有商業往來之 A 國 C 公司借款 A 國幣(下同)500 萬元,並約定 B 公司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未約定還款期限。嗣 C 公司發現甲債信不良,B 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且甲及 B 公司在 A 國已無資產,但甲在我國仍為上開新竹市房地之所有人,C 公司遂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如系爭借款契約已明定準據法為我國法,甲在訴訟中抗辯 C 公司曾積欠 B 公司貨款 500 萬元未付,C 公司就此並不爭執,甲得以 B 公司上開債權抵銷 C 公司之請求,提出抵銷抗辯,嗣甲發現 C 公司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應提出時效抗辯較為有利,乃具狀撤回上開抵銷抗辯。試從抵銷抗辯之性質論述該撤回在訴訟程序上、實體法上發生何效力?如甲係向法院抗辯在 C 公司起訴前已以上開債權主張抵銷,且該意思表示已到達 C 公司,甲在訴訟中撤回此項抗辯,有無不同?(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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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抵銷抗辯的雙重性格(訴訟上防禦方法 vs 實體上形成權)」。你在作答時,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在於「訴訟上抵銷」與「訴訟外抵銷」撤回效力的差異。 論述順序上,你應先分析「訴訟上抵銷」:點出當事人在訴訟中首次提出抵銷,兼具實體法上行使抵銷權與訴訟上提出防禦方法之雙重性質(通說採雙重效果說/折衷說)。接著說明甲在訴訟中撤回抵銷抗辯,在訴訟法上發生撤回防禦方法的效力,法院不得再就抵銷為審理;在實體法上,依通說,因撤回訴訟上防禦方法,附隨的實體抵銷意思表示亦隨之撤回(或視為附解除條件),實體抵銷效力歸於消滅。
小題 (一)
如甲與 C 公司系爭借款契約訂定於 101 年 10 月 16 日,未約定準據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應以何國法律為其準據法?又如 A 國之國際私法規定,本件應適用借款人(甲)之本國法,本件是否即應適用我國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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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際私法之「準據法決定」與「反致」規則。在作答時,你可以依循以下步驟進行論述: 第一步:定性與時間適用。首先指出借款契約屬「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且行為時為101年,故應適用現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
小題 (三)
如系爭借款契約已明定準據法為我國法,甲於訴訟中抗辯系爭借款發生於 88 年 6 月 1 日,而 C 公司於 104 年 7 月 1 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已罹消滅時效,甲得拒絕給付。C 公司則主張其曾於 89 年 6 月 1 日發函催告甲及 B 公司應於二個月內返還借款,其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何者為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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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結合了國際私法與民法時效的考點。在作答時,第一步:你必須先處理時效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6條,時效依原請求權準據法。本件明定為我國法,故時效適用我國法。第二步:確認時效期間與起算點。未定期限消費借貸,成立時即可隨時請求,故時效從88年起算,消費借貸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一般時效。第三步:探討時效中斷之效力。借款未定期限,C公司於89年6月1日發函催告(請求),依民法第129條可中斷時效。但依民法第130條,催告後若未於六個月內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C公司遲至104年7月1日才起訴,故89年的催告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時效從88年起算,至103年6月1日屆滿。104年起訴時已罹於時效,甲抗辯有理由。 ⚠️ 實戰提醒
📜 參考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
第 1 條至第 37 條
第 62 條
第 6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