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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積欠工程款項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乃訴請給付 100 萬元。乙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抗辯已清償上述債務;並稱縱尚未清償,因甲另積欠乙貨款 70 萬元及違約金 100 萬元,其亦得以此與甲之債權抵銷。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對乙確有工程款債權 100 萬元,而就乙抗辯部分,乙之貨款債權亦屬存在,但違約金部分則有過高情事,乃依民法規定予以酌減為 30 萬元,並以雙方債權互為抵銷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本件未經上訴而確定,乙就甲所積欠 70 萬元貨款及 100 萬元違約金債務部分,得否另行起訴請求?(4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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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為「抵銷抗辯經裁判後之既判力客觀範圍」。必須精確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並將乙的主動債權拆分為三個部分進行涵攝:(1) 70萬元貨款(被抵銷)、(2) 30萬元違約金(被抵銷)、(3) 70萬元違約金(遭法院酌減而不存在)。 解題順序應為:先點出抵銷既判力的法理與條文 -> 針對 70萬貨款與 30萬違約金,論述其已消滅且生既判力,不得另訴 -> 重頭戲在於「遭酌減之70萬違約金」,探討「不成立(不存在)」的抵銷債權是否也生既判力?最高法院實務認為,在主張抵銷之額度內,不論成立與否,均生既判力。必須詳細說明這70萬違約金雖然沒被拿去抵銷,但已經被實體審理認定不存在,乙不得另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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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被告於前訴訟提出之抵銷抗辯,經法院實體審理認定並據以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後,該「主動債權(貨款與違約金)」產生何種既判力?尤其針對「經法院審酌後認定不存在(遭酌減)」之債權部分,是否亦生既判力而遮斷另行起訴。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一)

乙對第一審法院判決得否提起上訴?(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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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當事人之上訴利益(不服利益)」。接著應該從「形式不服說」與「實質不服說」的對立切入。被告乙在主文上雖然獲勝(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提出抵銷之主動債權(70萬貨款與100萬違約金)在理由中被法院實體認定並消耗。應按順序展開:(1) 定義上訴利益之判斷標準(實務採形式不服說)。(2) 說明形式不服說之下,乙因主文勝訴無上訴利益。(3) 提出學說(實質不服說)的批評,因抵銷抗辯有既判力,乙實質上受到不利益。(4) 結論應點出我現實務多數見解仍堅守形式不服說,故乙不得上訴,但可併陳少數說或爭點效之觀點以豐富層次。篇幅上,兩種學說的對比與涵攝應佔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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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是否具有上訴利益(不服利益)」。具體而言,被告乙於第一審獲「駁回原告之訴」之全部勝訴判決,但其作為防禦方法之抵銷抗辯(貨款與違約金)遭法院實體認定並消耗,乙得否為求保留自身債權而提起上訴。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