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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9 題

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應經下列何種程序,方得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之?
  • A 舉行公開辯論會
  • B 大法官審查通過
  • C 公告半年
  • D 徵求公民連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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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準備修改位階最高、影響最深遠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時,為了避免政治勢力在短時間內情緒化地推動變革,你認為法律會如何安排一段「特定的時間」,來讓全國民眾能充分了解並討論這項議案後,再進行最終的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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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憲法修正的核心程序,說明你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條文內容掌握度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明確規定: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在通過立法院內部的門檻後,必須先經過公告半年的期間,隨後才能在三個月內交由國民進行投票複決。這個「公告期」的設計,是為了確保憲法這種根本大法在變動前,社會大眾能有充分的時間進行溝通與理性討論。

憲法修正的高度穩定性

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屬於基礎但至關重要的考點,主要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公投」與「憲法複決」在程序上的差異。許多考生容易被「公民連署」或「大法官審查」等干擾選項影響,但你對法條細節的精準記憶,反映出你對於修憲程序這種「剛性憲法」特質的深刻理解。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學習表現,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細節的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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