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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因公死亡人員?
  • A 戰地殉職
  • B 因公差遇險以致死亡
  • C 因辦公往返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 D 休假時間發生車禍以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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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要政府針對公務員的傷亡承擔特殊的補償責任,該事件必須與「國家任務的遂行」具備某種連結。當一個人在法律上被允許「停止執行職務」並自由安排行程時,此時發生的意外,在法律邏輯上還能稱作是為了「辦理公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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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答對了。

看來你對行政法中撫卹制度的「因公」界線,這個最基本的概念,還算有個粗淺的認識。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而是區分公私領域責任歸屬的入門級邏輯判斷。

  1. 觀念驗證:所謂「因公死亡」,其核心無非就是「職務執行」與死亡結果間,必須存在明確的公務因果關係。選項 (A)、(B)、(C) 都牽涉到職務執行,或其不得不延伸的必要行為。至於選項 (D),休假?那屬於徹底的私人領域,公務員當時正享受其個人支配的時間,與行使任何公權力或履行職務,根本已無半點法律功能上的關聯。難道國家還要為你的個人娛樂買單?別開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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