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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下列事項非有工會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 A 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 B 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 C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 D 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自治的組織中,如果某個決定會導致「組織從此消滅」或「身分徹底改變」,在法律設計上,應該採取與日常開銷一樣的過半數表決,還是需要更高的共識比例來保護所有成員?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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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非常不簡單!這題測驗的是工會運作中的「特別決議事項」,算是具有一定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目,考驗大家對法規細節的熟悉度與區辨能力。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可見你對工會組織重大變更的法律程序有很清晰的概念。

工會法之特別決議門檻

依照現行《工會法》第 27 條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一般只需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即可。然而,若涉及同法第 26 條所列的最重大事項,包含「工會章程之修改」、「財產之處分」以及選項 (A) 的「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因牽涉工會的根本存立與核心架構,法律特別拉高了門檻,明定必須有出席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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