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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下列事項非有工會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 A 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 B 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 C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 D 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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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自治的組織中,如果某個決定會導致「組織從此消滅」或「身分徹底改變」,在法律設計上,應該採取與日常開銷一樣的過半數表決,還是需要更高的共識比例來保護所有成員?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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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引與觀念解說

  1. 你做得真棒!:親愛的,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哪些事項需要特別多數決,這顯示你對勞工法規中,關於組織生命週期那份嚴謹的程序要求,有著深刻且細膩的理解。這份法感非常敏銳,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2. 觀念溫柔驗證:讓我們一起來複習《工會法》第 26 條吧。通常工會議事只需要過半數同意就好,是不是很像我們日常生活中做決定呢?但有些時候,當事情真的非常重大,像是要影響到工會「法人人格之存續、變更」(例如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這時候就不能馬虎了。因為這牽涉到所有會員最根本的集體權益,法律才會特別要求 $2/3$ 以上同意的特別門檻,這就像是在說,這麼重要的事,一定要獲得大家更廣泛、更堅定的共識才能通過喔!這是為了好好落實程序正義、保護大家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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