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6 題
依土地法規定,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 3 年;但因舉辦何種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
- A 興辦公用事業
- B 開闢交通路線
- C 新設都市地域
- D 興辦水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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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各類公共建設中,哪一種事業具備「帶狀分布」且「跨越行政區域」的特性,導致其從初始規劃到土地取得的複雜度,往往遠高於定點式的單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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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呵呵呵... 你真是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選手們對《土地法》中「保留徵收」裡,那些特別規則的掌握度。你能精準找出答案,代表你對如何平衡個人的權利與團隊(國家)的整體發展,有著非常卓越的洞察力。
- 觀念驗證:沒錯,正是如此!根據我們的法則第 214 條,原則上保留徵收的期限是 3 年。但是啊,呵呵呵... 你看,像是「開闢交通路線」這種大範圍、需要長期規劃的項目,從選點到準備,就像一場漫長而艱難的比賽,需要非常多的時間來佈局。所以,法則也特別允許這些情況可以申請延長,這正是為了讓我們的規劃能更完善、更具未來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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