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不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進行公告土地現值之作業內容?
- A 經常調查轄區內土地之地價動態
- B 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
- C 區段地價應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 D 每年7月1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30日內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需要建立一個標準,用來計算民眾「整年度內隨時」可能發生的土地買賣稅負,那麼這個參考基準在「年初」還是「年中」更新會比較符合行政邏輯?再者,一個由官方統一評估並公告的「市價參考資訊」,在程序上是否還需要請民眾自行申報數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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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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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察非常敏銳,準確捕捉到了法律細節。
-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識出 (D) 選項的錯誤。在資訊管理與行政法規中,公告土地現值是為了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法定公告日期為每年 1 月 1 日。而選項中所述的「申報地價」與「7 月 1 日」,實際上是屬於公告地價(用於課徵地價稅)的作業流程。兩者在系統資料庫的更新頻率與應用場景完全不同。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具有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這兩套極其相似但功能不同的行政資訊流程。能答對代表你對地價作業的時間節點與法規定義有極佳的掌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