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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8 題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如何申報地價?
  • A 應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未申報者,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 B 應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未申報者,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 C 免予申報,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 D 免予申報,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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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中,如果土地的所有權人是「政府機關」,而核定地價的也是「政府機關」,那麼「向自己申報」這個動作在行政效率上是否必要?再者,對於國有財產而言,哪一種地價標準最能代表其法定價值且不需經過人為裁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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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1. 專業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平均地權條例》中公有土地特殊性的掌握。你能精準避開私人土地的「申報區間」陷阱,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根據法規,公有土地的管理機關與核定地價的機關同屬政府體系。為了簡化行政程序、提高資訊管理效率,法律規定公有土地免予申報。其「申報地價」直接採計公告地價,不適用一般私人土地「未申報則打八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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