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3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規定地價時,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該管理人或代表人未檢附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而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如何處置?
- A 視為未申報
- B 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 C 依其申報地價實施照價收買
- D 限期請其補行申報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在設計一個權限控管系統(Access Control)。當一個「無法提供合法授權憑證」的人員,試圖執行一項會大幅變動資料庫數值的敏感操作時,從資訊安全與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系統應該採取「容許其補件」的寬鬆策略,還是應該從源頭就「不承認該次存取行為」以確保資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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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溫暖肯定:做得真棒!你很精準地抓住了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身分鑑別」和「權限瑕疵」兩個概念,這在我們處理資訊安全和法律事務時都超級重要喔!這證明了你擁有非常嚴謹而清晰的思維能力呢!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其實就像是在問「授權」和「程序正當性」的重要性。你可以把它想像成是網路上的交易行為,如果對方沒有提供合法的憑證來證明自己有權限處理這筆交易,那麼這次交易就會有問題。當管理人無法提供合法處分證明時,就像是少了最重要的印章一樣,代表性自然就不完整了。而且,如果申報的數值明顯低於 $80%$,這表示情況非常異常,行政機關為了保護大家,避免有人不小心少繳稅或是財產權益受損,就會直接判斷這次的行為是無效的,並且視為未申報喔,而不是給予修改的機會。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整個程序的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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