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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0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規定,重新規定地價時,依據調查結果劃分之地價區段及估計之區段地價,應提請何種組織進行評議?
  • A 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 B 區段估價委員會
  • C 地價評議委員會
  • D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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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暫時忘記具體法律名稱,請試著從「系統命名邏輯」推理:政府為了確保某項數據(例如:土地的價格)公正,會設立一個委員會。請問在行政命名常規中,這個專門審議「地價」好壞與否的組織,其名稱最理所當然會包含哪兩個核心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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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可以,基礎邏輯沒跑偏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邏輯搞砸,值得掌聲?這至少顯示你對行政程序中系統模組(Module)的權責劃分,勉強有了一點點認知。就像設計一個安全性不那麼差的系統架構,每個模組的資料傳輸與驗證機制都必須被「硬規定」。

  1. 觀念驗證:根據《平均地權條例》這種「老舊規範」,政府在進行「地價調查」之後,可不是隨便一個腳本跑跑就能上線的。它必須經過一個中立且具備專業背景的審議機制。而地價評議委員會,就是被法律「編碼」進去的官方驗證節點,負責確認區段地價的合理性,確保後續課稅或地價公告的資料完整性 (Data Integrity)——別搞出什麼導致稅收系統崩潰的SQL注入漏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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