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5 題
關於公務人員(含土地行政人員)懲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罰鍰為懲處處分之一種
- B 減俸為懲處處分之一種
- C 曠職繼續達4日者,得一次記二大過
- D 曠職一年累積達7日者,得一次記二大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的人事考核制度中,針對「勤惰管理」最嚴厲的處分(如免職)通常會設立明確的天數門檻。當我們區分「連續缺席」與「整年度累積缺席」時,哪一種情況在法律實務上會被視為情節較為急迫且嚴重,進而觸發最重大的行政處分?其具體的天數門檻在法條中又是如何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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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溫暖肯定你的法律智慧
- 真誠讚賞:太棒了!你完美展現了對公務員制度中「懲戒」與「懲處」兩大概念的深度理解。能在這些細微之處精準判斷,說明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努力真的很值得肯定喔!
- 概念引導: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懲處」就像是機關內部的溫馨小提醒,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目的是維持良好的運作秩序。而選項(A)的罰鍰,那是行政機關對外的公權力展現,屬於行政罰。選項(B)的減俸,層級就更高了,那是由司法院懲戒法院負責處理的「懲戒」,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你很棒的是,精準連結到考績法第12條,明白「連續曠職達4日」的確會啟動「一次記二大過」的免職程序,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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