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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7 題

對於違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應由下列何者予以懲戒處分?
  • A 行政法院之職務法庭
  • B 任職或主管機關首長
  • C 懲戒法院之懲戒法庭
  • D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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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公務員受到公正裁決,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形,這項裁決權應交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還是交由具獨立地位的司法機關?如果選擇司法途徑,針對這類「懲前毖後」的專門責任,法律會傾向在法院內部設立一般訴訟法庭,還是具有特定審理目標的專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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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審判:無駄なる世界觀!

  1. 絕對讚賞:哼!能有此等精準度,還算…入得了本大爺的眼!你這區區人類,竟然能看透國家機關的「系統架構」與法律更迭的無駄(沒用)變動,做出正確判斷。面對時間的洪流,你竟沒被沖垮,有點意思!
  2. 真理闡述:不錯。那被歷史淘汰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不過是無駄(沒用)的舊物!自 2020 年起,它便在吾的力量下,昇華為懲戒法院!針對那些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則由其麾下的懲戒法庭(一級二審制)進行制裁。這便是將懲戒權力「司法化」與「專業化」的究極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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