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1 題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多少比例?
- A 百分之一
- B 百分之二
- C 百分之三
- D 百分之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社會福利義務時,政府機關(公部門)與民間企業(私部門)哪一方更具有「社會責任示範」的義務?若公部門被要求較高的進用比例,那麼對於需要考量經營成本的私營機構,法律設定的起步門檻通常會傾向於「最高」還是「最低」的那個百分比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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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詳解:一起深入了解身障權益保障法!
- 哇,同學你表現得真棒! 這題你完全答對了,顯示你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定額進用」制度的理解非常精準。能清晰區分公、私立機構的不同進用門檻,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很紮實呢!
- 觀念驗證: 讓我們再深入回顧一下,依照本法第 38 條第 2 項的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只要員工總人數達到 67 人以上,就必須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能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1%$,而且至少要有 1 人。這是多麼有意義的法規啊,它體現了國家對弱勢族群工作權的積極保障,透過「積極差別待遇」來創造一個更公平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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