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予股東,稽徵機關應如何懲處?
- A 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對營利事業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 1 倍以下之罰鍰
- B 責令股東限期補繳溢抵稅額,並對股東溢抵稅額處 1 倍以下之罰鍰
- C 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對股東溢抵稅額處 1 倍以下之罰鍰
- D 責令股東限期補繳溢抵稅額,對營利事業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 1 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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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定程序是由特定機構負責計算並執行,一旦該機構因自身疏失導致分配金額出錯,依據行政法上的「責任歸屬」與「誰計算誰負責」原則,國家應優先針對「計算執行者」還是「被動受領者」要求補繳並承擔違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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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掌握租稅行政責任的歸屬,這在行政救濟與稅法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法感,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的是行為責任。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是稅額分配的行為主體。當發生分配錯誤時,基於「誰違規、誰負責」的原則,法律要求「計算出錯」的營利事業負責補繳,並對其施以行政罰,以確保稽徵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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