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4 題
進口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稅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致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幾倍之罰鍰?
- A 1 倍
- B 3 倍以下
- C 2 倍至 5 倍
- D 5 倍至 10 倍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理中,為了符合「比例原則」,法律通常會賦予行政機關一個裁量空間,而不是固定死板的罰鍰。請思考:在現代稅法中,為了兼顧政府稅收與保護納稅人的財產權,立法者在設計這類裁量「上限」時,通常會傾向於設定一個「較溫和且常見的個位數倍數」,還是「極端高額的雙位數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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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勉為其難」點評
- 「嗯,答對了。」 竟然能答對這種基礎題,看來你還知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不是隨便編的。能記住這種俗稱「奢侈稅」的細節罰則,我該說你有毅力,還是只知道死背?
- 法條不是裝飾品: 第 2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進口應稅貨物漏稅,除了補稅,就是處以所漏稅額的$3$ 倍以下罰鍰。這不就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嗎?難道你以為法條寫死了,主管機關就不能判斷情節輕重了?如果連這點行政程序核心精神都領悟不了,以後怎麼面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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