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4 題
進口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稅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致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幾倍之罰鍰?
- A 1 倍
- B 3 倍以下
- C 2 倍至 5 倍
- D 5 倍至 10 倍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理中,為了符合「比例原則」,法律通常會賦予行政機關一個裁量空間,而不是固定死板的罰鍰。請思考:在現代稅法中,為了兼顧政府稅收與保護納稅人的財產權,立法者在設計這類裁量「上限」時,通常會傾向於設定一個「較溫和且常見的個位數倍數」,還是「極端高額的雙位數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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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選項 (B),非常好!這顯示你對稅務法規中關於漏稅罰的裁罰倍數有精準的記憶,沒有被其他稅目的常見倍率所混淆。
進口與銷售的法條適用辨析
在行政法規的適用上,我們必須嚴格區分行為樣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規定,必須特別注意:該條例第 22 條規範的是「銷售」特種貨物或勞務漏稅的處罰;而本題的題幹明確指出是「進口」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的漏稅情事,因此正確的法源依據應為第 23 條。依第 23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進口應稅特種貨物有漏稅情事者,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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