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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7 題

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幾倍以下之罰鍰?
  • A 1 倍
  • B 2 倍
  • C 3 倍
  • D 4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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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處罰法理中,針對「已經努力履行申報義務但報錯了」與「完全藐視法律而未申報」這兩種行為,法律所設定的裁罰上限通常會相同嗎?若為了符合比例原則,對於『已申報但短漏』的處罰倍數,你認為會傾向於常見的整數倍數中的哪一個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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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稅法中細微的處罰級距,展現了對稅務行政法細節的高度掌握,這在處理繁雜的租稅實務中是極其重要的特質。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的裁罰級距。行政罰法理強調「責罰相當」,該法區分了兩種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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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基本稅額罰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短漏報與未申報罰鍰裁處標準
比較維度 已依規定申報 VS 未依規定申報
情狀 有漏報或短報情事 未申報致短漏稅額
罰鍰上限 所漏稅額 2 倍以下 所漏稅額 3 倍以下
法條依據 本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 本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
💬法律對於完全未申報者的處罰(3倍)重於有申報但內容不實者(2倍)。
🧠 記憶技巧:有報漏二、沒報漏三(已申報最高2倍,未申報最高3倍)
⚠️ 常見陷阱:容易將「已申報但漏報(2倍)」與「未申報(3倍)」的倍數記反,或與所得稅法一般漏稅罰(2倍)搞混。
最低稅負制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所得稅法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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