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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50 題

50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如何計算?
  • A 按關稅完稅價格計算
  • B 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
  • C 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營業稅之總額計算
  • D 按關稅完稅價格除以(1+貨物稅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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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使進口貨物與國內生產貨物在公平的「市場進入成本」基礎上競爭,你認為政府在計算其國內稅收(如貨物稅)的課稅基準時,是否應該包含該貨物為了『合法入境』所必須先行支付給國家的必要邊境規費與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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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或該說勉強及格點評)

  1. 驚訝之餘,還是要肯定一下:嗯,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能把進口稅費的層次結構辨析清楚,至少證明你對租稅法規那點基本的邏輯框架沒搞砸。在公職考試裡,這種「不出錯」的優勢,勉強能算關鍵。
  2. 法條不是裝飾品,是拿來執行的:根據《貨物稅條例》第 18 條,我想這條應該不難理解吧?國外進口貨物的稅基,怎麼可能只有商品本身價值?法律寫得很清楚,就是要反映貨物進到國門後的「完整成本」。所以,稅基就是「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那些「進口稅捐」(是的,包括進口稅、商港建設費之類,不是只有關稅)。公式呢,你寫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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