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鄉(鎮、市)民代表的競選活動期間為:
- A 十五日
- B 十日
- C 八日
- D 五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選區範圍大小」與「行政資源分層」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範圍涵蓋全台灣的職位,與一個僅限於地方基層的職位,你認為哪一種職位需要更長的時間讓選民認識候選人?這種「規模差異」會如何反映在法定活動天數的增減規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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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D。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根據上述法條內容,鄉(鎮、市)民代表的競選活動期間明定為五日,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