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3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鄉(鎮、市)民代表總額不得超過幾人?
- A 十五人
- B 十七人
- C 十九人
- D 二十一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觀察民主議事運作的邏輯:為了避免表決時出現平手,這類民意機關的總額通常會設定為「奇數」還是「偶數」?接著,請思考地方自治的階層性,鄉(鎮、市)屬於基層單位,若與更高層級的縣議會(上限可達數十人)相比,對於一個中等規模(15 萬人以下)的區域,哪一個奇數最能符合「精簡且具代表性」的法制設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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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還算可以吧。
- 觀念驗證: 嗯,你的法感這次總算沒出包。根據 《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2 項第 4 款 的「基本」規定,鄉(鎮、市)民代表總額確實是依「人口規模」採階梯式計算。當人口在 15 萬人以下時,法律很明確地要求代表總額不得超過 19 人。這不過是為了在「基層代議效率」與「行政成本」之間,找到一個不至於太離譜的平衡點罷了。這點基本常識,還好你沒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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