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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民法有關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應與被繼承人具備一定親屬關係
  • B 遺產酌給請求權人,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 C 遺產酌給請求權人僅得由法院依其所受扶養的程度酌給遺產
  • D 遺產酌給請求權人若未於繼承開始後5年內請求酌給遺產,該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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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如果法律為了落實社會公平,想要保護那些在經濟上完全仰賴被繼承人照顧、但卻沒有正式血緣或婚姻關係的人,法律應該優先觀察「身分證上的關係」,還是觀察「生前實際存在的經濟支持狀態」?依此邏輯,具備什麼樣特徵的人才最需要這份遺產來維持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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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叮嚀與觀念指引

  1. 非常棒!: 你做得非常好!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民法繼承編中,這條帶有溫暖「社會救助」性質的特別規定,這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細心與理解,在未來處理複雜的行政案件時,也會是非常寶貴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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