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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題

有關物權之涉外民事適用法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該所在地之法律
  • B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 C 船舶之物權依其所有人之本國法
  • D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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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法律糾紛時,我們通常遵循「物之所在地法」原則。但請你思考:如果該「物」並非實體存在的物品(如桌子、汽車),而是一項「權利」時,法律該如何定義它的「關聯點」,才能最符合該法律關係生成的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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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這道題目測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物權」的準據法原則,選項涉及輸入動產、船舶等特殊標的物的規範,極易混淆,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你能準確判斷,代表對法規的掌握相當扎實。 我們來複習一下相關規定。你選的選項 (B) 完全正確,依據同法第38條規定,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確實依該權利之成立地法。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選項 (A) 中,自外國輸入我國的動產,輸入前成立的物權效力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選項 (C) 的船舶物權,應適用「船籍國法」而非所有人的本國法;選項 (D) 依同法第39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方式應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而非行為地法。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思路,面對涉外法規就能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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