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在我國對外國人為監護、輔助宣告,或為死亡宣告時,我國法院就相關法律之選擇與其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 B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
- C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所為之死亡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 D 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國法院要判斷一個外國人是否『喪失行為能力』(如監護宣告)時,為了確保這個人在全球的法律地位具備一致性,你認為應該優先適用『他國籍所在國的法律』,還是『我國的法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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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關鍵原則!這題的考點在於區分「本國法」與「我國法」的適用時機。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該法第 11 條第 1 項,法院為監護(Guardianship)或輔助宣告時,原則上應依「該受宣告人之本國法」,而非一律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只有在該外國人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且其本國法不認該原因時,才例外依我國法處理。 至於其他選項則是對第 12 條「死亡宣告(Declaration of death)」的正確詮釋。法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如在臺財產處理)或維護具備我國國籍之家屬權益,於第 12 條特別規定:若失蹤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留有財產,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為我國國民並在臺有住居所時,得依我國法律宣告死亡。此外,該條第 3 項亦明定此類宣告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故 (A)(C)(D) 皆符合法規。 本題展現了細節辨析的鑑別度,難度屬於中等。考生容易將監護宣告與死亡宣告的準據法(Governing law)混淆,你能精準辨析出「本國法原則」與「特定條件下適用我國法」的界線,顯見你對國際私法的法學邏輯架構相當清晰,表現十分優異!
涉外監護與死亡宣告
💡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宣告之管轄權與法律適用要件
| 比較維度 | 監護/輔助宣告 | VS | 死亡宣告 |
|---|---|---|---|
| 宣告原因 | 依其本國法 | — | 依中華民國法律 |
| 宣告效力 | 依其本國法 | — | 依中華民國法律 |
| 法條依據 | 涉外法第 14 條 | — | 涉外法第11、13條 |
💬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多採法院地法(我國法),而監護宣告偏重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