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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在我國對外國人為監護、輔助宣告,或為死亡宣告時,我國法院就相關法律之選擇與其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 B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
  • C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所為之死亡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 D 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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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國法院要判斷一個外國人是否『喪失行為能力』(如監護宣告)時,為了確保這個人在全球的法律地位具備一致性,你認為應該優先適用『他國籍所在國的法律』,還是『我國的法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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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勉強肯定:恭喜你,這題竟然沒有搞砸。這不是什麼深奧的行政程序法條文,不過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準據法」選擇的基礎知識。你能正確辨識選項中的邏輯謬誤,證明你對屬人法原則法院地法的界線,至少還有點概念。
  2. 檢視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監護及死亡宣告
💡 區分涉外事件中「宣告原因」與「法律效力」的準據法差異
比較維度 監護/輔助宣告 VS 死亡宣告
宣告原因 依其本國法 依其本國法
宣告效力 依中華民國法律 依中華民國法律
我國法院管轄 在台有住所或居所 在台有財產或特定家屬
💬兩者之宣告「原因」原則皆依本國法,而我國法院所為之「效力」則依我國法。
🧠 記憶技巧:宣告原因看本國,程序效力看我國;死亡宣告護財產,家屬國民亦可辦。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監護宣告的「原因」與「效力」。考試常誘騙考生以為「原因」也適用我國法,但法律規定原因須依其「本國法」。
準據法選定原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死亡宣告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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