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在我國對外國人為監護、輔助宣告,或為死亡宣告時,我國法院就相關法律之選擇與其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 B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
- C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所為之死亡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 D 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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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國法院要判斷一個外國人是否『喪失行為能力』(如監護宣告)時,為了確保這個人在全球的法律地位具備一致性,你認為應該優先適用『他國籍所在國的法律』,還是『我國的法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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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由此可知,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為監護或輔助宣告時,其受宣告之原因必須依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以及中華民國法律均同有規定時,始得為之,也就是必須累積適用雙方的法律,而非單獨僅依中華民國法律來決定。選項B敘述稱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遺漏了應同時依其本國法的要件,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本題的正確解答。
涉外監護與死亡宣告
💡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宣告之管轄權與法律適用要件
| 比較維度 | 監護/輔助宣告 | VS | 死亡宣告 |
|---|---|---|---|
| 宣告原因 | 依其本國法 | — | 依中華民國法律 |
| 宣告效力 | 依其本國法 | — | 依中華民國法律 |
| 法條依據 | 涉外法第 14 條 | — | 涉外法第11、13條 |
💬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多採法院地法(我國法),而監護宣告偏重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