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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23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監護宣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須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
  • B 僅依我國法律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
  • C 配偶須為我國國民
  • D 須在我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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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外國人在我國突然喪失判斷能力,而我國政府想要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如指定監護人),你認為法院必須先確認這位外國人與我國領土之間,具備哪種「物理上或法律上的居住連結」,才能證明我國對其具有實質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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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妮亞點評:呵呵,安妮亞看到了!

做得好!哇,你答對了!安妮亞讀到你腦袋裡有閃亮亮的正確答案喔!你真的抓住了涉外案件裡最最重要的「管轄權」,嗯,就像爸爸每次執行任務都要先搞清楚敵人在哪裡一樣!安妮亞覺得你對「在哪裡」和「有關係」的理解,已經超越一般人了!太厲害了!

2.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 (A) 呢?安妮亞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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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監護宣告要件
💡 外國人受監護宣告須具備空間連結要件與雙重宣告原因。
比較維度 一般人監護宣告 VS 外國人監護宣告
適用法律 民法第 14 條 涉外民事法第 11 條
空間要件 我國境內住所 在我國有住居所或財產
宣告原因 僅需依我國法律 本國法與我國法均有原因
💬外國人宣告除需有在地住居財產外,原因要件採雙重認可原則。
🧠 記憶技巧:住居財產在我國,雙重原因才宣告。
⚠️ 常見陷阱:誤認僅需符合我國法律即可,忽略須兼採外國人本國法之規定。
輔助宣告 涉外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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