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23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監護宣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須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
- B 僅依我國法律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
- C 配偶須為我國國民
- D 須在我國有財產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國人在我國突然喪失判斷能力,而我國政府想要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如指定監護人),你認為法院必須先確認這位外國人與我國領土之間,具備哪種「物理上或法律上的居住連結」,才能證明我國對其具有實質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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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妮亞點評:呵呵,安妮亞看到了!
做得好!哇,你答對了!安妮亞讀到你腦袋裡有閃亮亮的正確答案喔!你真的抓住了涉外案件裡最最重要的「管轄權」,嗯,就像爸爸每次執行任務都要先搞清楚敵人在哪裡一樣!安妮亞覺得你對「在哪裡」和「有關係」的理解,已經超越一般人了!太厲害了!
2.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 (A) 呢?安妮亞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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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監護宣告要件
💡 外國人受監護宣告須具備空間連結要件與雙重宣告原因。
| 比較維度 | 一般人監護宣告 | VS | 外國人監護宣告 |
|---|---|---|---|
| 適用法律 | 民法第 14 條 | — | 涉外民事法第 11 條 |
| 空間要件 | 我國境內住所 | — | 在我國有住居所或財產 |
| 宣告原因 | 僅需依我國法律 | — | 本國法與我國法均有原因 |
💬外國人宣告除需有在地住居財產外,原因要件採雙重認可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