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23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監護宣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須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
  • B 僅依我國法律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
  • C 配偶須為我國國民
  • D 須在我國有財產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國人在我國突然喪失判斷能力,而我國政府想要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如指定監護人),你認為法院必須先確認這位外國人與我國領土之間,具備哪種「物理上或法律上的居住連結」,才能證明我國對其具有實質的管轄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監護宣告的法定要件。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明文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由此法條內容可知,我國法院欲對外國人為監護宣告,該外國人必須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針對其他選項,依據上述規定,受監護宣告的條件必須是依據外國人的本國法律以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才可以為之,並非僅依我國法律即可,故選項B錯誤。同時,法條中完全沒有提及配偶國籍或必須在我國擁有財產等相關規定,因此選項C與選項D皆與法定要件不符。

📝 涉外監護宣告要件
💡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監護宣告,以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為管轄前提。
比較維度 監護/輔助宣告 VS 死亡宣告
法規條號 涉外民事法第14條 涉外民事法第11條
管轄要件 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 有住所、財產或法律關係
原因準據法 併採本國法與我國法 依我國法律
💬監護宣告管轄較嚴(限住居)且原因採雙重準據;死亡宣告較寬。
🧠 記憶技巧:涉外監護看「住居」,原因併採「本我」法。
⚠️ 常見陷阱:易誤選「僅依我國法律」或誤認須有「財產、配偶為國民」等無關條件。
死亡宣告之涉外適用 輔助宣告 行為能力準據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