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23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監護宣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須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
- B 僅依我國法律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
- C 配偶須為我國國民
- D 須在我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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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外國人在我國突然喪失判斷能力,而我國政府想要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如指定監護人),你認為法院必須先確認這位外國人與我國領土之間,具備哪種「物理上或法律上的居住連結」,才能證明我國對其具有實質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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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監護宣告的法定要件。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明文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由此法條內容可知,我國法院欲對外國人為監護宣告,該外國人必須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針對其他選項,依據上述規定,受監護宣告的條件必須是依據外國人的本國法律以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才可以為之,並非僅依我國法律即可,故選項B錯誤。同時,法條中完全沒有提及配偶國籍或必須在我國擁有財產等相關規定,因此選項C與選項D皆與法定要件不符。
涉外監護宣告要件
💡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監護宣告,以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為管轄前提。
| 比較維度 | 監護/輔助宣告 | VS | 死亡宣告 |
|---|---|---|---|
| 法規條號 | 涉外民事法第14條 | — | 涉外民事法第11條 |
| 管轄要件 | 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 | — | 有住所、財產或法律關係 |
| 原因準據法 | 併採本國法與我國法 | — | 依我國法律 |
💬監護宣告管轄較嚴(限住居)且原因採雙重準據;死亡宣告較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