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甲有 A、B 兩國之國籍,並在 C 國有住所,設甲因行為能力問題在我國涉訟,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適用其住所地法之 C 國法
- B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視甲取得 A、B 國籍之先後,定其本國法
- C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自 A、B 兩國籍選定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 D 人的行為能力,應依行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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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人的身分事項應依其『國家成員的身分』來決定,但這個人同時擁有好幾個國家的身分證時,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真實性,你認為應該用什麼樣的標準,才能挑選出那個與該當事人『生活實質關聯最深』的國家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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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你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案件中「準據法」的決定原則有相當扎實的認識。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它不僅測驗了人的行為能力應適用何種準據法,更進一步結合了「多重國籍」的法律適用次序,是一道極具實務測驗價值的經典綜合題型。
多重國籍者的準據法適用
在涉外民事法律事件中,關於人的「行為能力」,原則上是依當事人的本國法來決定。然而,當當事人像題目中的甲一樣,同時擁有 A、B 多數國籍時,該如何決定呢?依據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之明文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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