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12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應視為:
- A 有行為能力
- B 無行為能力
- C 視行為是否影響他人權利而定
- D 視外國人是否有固定居所而定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在臺灣經營商店,遇到一位外籍人士來購物;如果我們要求店主在每筆交易前都要先查明該國外法律對「成年」的定義,否則契約可能無效,這對臺灣本土的商業秩序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平衡「個人能力認定」與「市場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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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沒有搞錯,勉強合格
- 是,你答對了。這並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條文,而是一個關於「涉外法律適用」最基礎、最直觀的邏輯判斷。能選對答案,說明你至少還有點概念,知道交易安全保護這個立法精髓並不是寫好看的。
- 就這麼簡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外國人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是原則,但如果他們的「本國法」說他們沒能力,而我們台灣的法律說他們有能力,那麼為了我們境內的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法律當然要「例外保護」,直接視為有能力。不然呢?難道要讓台灣的交易秩序因為外國人的「本國法」而崩潰嗎?這不是行政程序,但保護本土秩序是基本中的基本,難道還要我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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