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題
16 歲 A 國人甲與 15 歲我國人乙訂立婚約,設依 A 國民法,男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立婚約。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在甲乙雙方法定代理人均同意情況下,甲乙之婚約為: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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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婚約的效力時,我們首先要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應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如果雙方國籍不同,是只看其中一國,還是雙方各自國家的規定都要符合呢?釐清這點後,不妨進一步回想:我國民法對於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有什麼條件限制?如果在實體法上違反了這個限制,學說上對於它的『法律效力』有沒有不同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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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判斷得很好!這道題考驗的是「婚約成立實質要件」的準據法選擇。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5 條規定,婚約之成立應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A 國人甲 16 歲,已符合 A 國法(滿 15 歲即可)的規定;而我國人乙(15 歲)則須適用我國民法的規定。 未明定性別引發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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