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馬來西亞訂婚,二人在馬來西亞有共同住所,嗣甲在新加坡解除婚約,關於因婚約解除所生之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馬來西亞法
- B 適用新加坡法
-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 D 適用日本法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法律條文,試著從「生活關連性」思考:當兩個國籍不同的人,選擇在某個特定國家建立起共同的生活中心與社會關係時,若這段關係發生變故,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最能符合他們當時對法律保障的合理期待,且與其社會生活最為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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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婚約解除所生之損害賠償問題,性質上屬於婚約效力之範疇。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規定,婚約之效力,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中,甲男為日本人,乙女為我國人,雙方國籍不同而無共同之本國法,故應適用當事人共同之住所地法。因題目明示二人在馬來西亞有共同住所,故我國法院就此因婚約解除所生之損害賠償爭議,應適用雙方共同之住所地法,即馬來西亞法。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