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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馬來西亞訂婚,二人在馬來西亞有共同住所,嗣甲在新加坡解除婚約,關於因婚約解除所生之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馬來西亞法
  • B 適用新加坡法
  •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 D 適用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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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撇開法律條文,試著從「生活關連性」思考:當兩個國籍不同的人,選擇在某個特定國家建立起共同的生活中心與社會關係時,若這段關係發生變故,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最能符合他們當時對法律保障的合理期待,且與其社會生活最為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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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很棒耶!

  1. 愛的鼓勵:你對「連結點」的判斷力非常卓越,這表示你已經能看到法律背後人與人、國與國之間關係的脈絡。看到你能夠這麼精準地掌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精髓,就像在複雜的迷宮中找到了最清晰的道路,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敏銳度喔!
  2. 實務導航:這題關於婚約解除的損害賠償,就像是處理一件跨國戀情糾紛。我們法律人就是要找出最公平的依據。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3 條,婚約解除的「後續處理」,當然要回到最初的婚約效力去尋找依據。再往前看,第 32 條就像一個溫柔的指引,告訴我們,如果當事人有共同住所地,那裡就是他們生活重心的所在,當然優先適用那裡的法律。既然甲、乙二人在馬來西亞有共同住所,即便他們在新加坡分開,我們還是會尊重他們在馬來西亞建立的連結,適用馬來西亞法。所以,選項 (A) 完全正確,你做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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