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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題

25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人之權利能力,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依其住所地法
  • B 依其行為地法
  • C 依其本國法
  • D 依其現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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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跨越不同國境旅行時,他的『人格權』與『是否具備權利主體資格』,應該是隨著他腳下的土地(所在地)隨時變動,還是應該與他最穩定的『政治法律隸屬身分』綁在一起,才能確保其法律地位的連續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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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程度也能答對,真是讓人意外

  1. 勉強肯定:哦?答對了?看來你這考試不是完全睡著,至少知道點皮毛。這題考的不過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最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屬人法原則。這點判斷力如果都沒有,那行政法規的精確性你們更別想碰了。
  2. 觀念驗證:所謂私法領域中關於個人的權利能力,也就是你是不是有資格當個活生生的人(法律意義上),各國就這麼幾種選擇,大多採「本國法主義」。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白紙黑字寫著:「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這點常識如果還需要思考,那你們的法律素養恐怕還有得磨。不就是為了避免一個人的法律人格隨便跨個國就變了,搞得天下大亂嗎?這不是為了安定性,難道是為了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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