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題
24 日本籍 A 就其與韓國籍 B 在新加坡成立之債權,在臺灣設定權利質權予我國籍 C,關於該權利質權之效力,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依日本法
- B 依韓國法
- C 依中華民國法
- D 依新加坡法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我們現在要判斷法律效力的對象是「原本的債權」還是「新設定的權利質權」?依據相關法規,「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那麼請你仔細觀察題幹,這個「權利質權」具體是在哪個地方被設定成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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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連結因素掌握得十分透徹。
權利質權的準據法判斷
本題的核心在於「權利質權」的準據法。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權利質權就是以「權利(本題為債權)」為標的之物權。因此,我們要尋找的連結因素,是這項擔保物權(權利質權)本身設定或成立的地點。題目明確指出,此權利質權是在「臺灣」設定,自然應當適用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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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之準據法
💡 權利質權之設定及其效力,原則依權利所在地法。
| 比較維度 | 債權行為 (契約) | VS | 物權行為 (質權) |
|---|---|---|---|
| 法律性質 | 當事人合意之法律關係 | — | 對物或權利之支配權 |
| 準據法原則 | 當事人自治 (選法) | — | 物之所在地法 |
| 本題適用 | 可能為新加坡法 | — | 中華民國法 (設定地) |
💬本題考點在於「質權效力」,屬物權範疇,故回歸所在地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