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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題

24 日本籍 A 就其與韓國籍 B 在新加坡成立之債權,在臺灣設定權利質權予我國籍 C,關於該權利質權之效力,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依日本法
  • B 依韓國法
  • C 依中華民國法
  • D 依新加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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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我們現在要判斷法律效力的對象是「原本的債權」還是「新設定的權利質權」?依據相關法規,「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那麼請你仔細觀察題幹,這個「權利質權」具體是在哪個地方被設定成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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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連結因素掌握得十分透徹。

權利質權的準據法判斷

本題的核心在於「權利質權」的準據法。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權利質權就是以「權利(本題為債權)」為標的之物權。因此,我們要尋找的連結因素,是這項擔保物權(權利質權)本身設定或成立的地點。題目明確指出,此權利質權是在「臺灣」設定,自然應當適用中華民國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權利質權之準據法
💡 權利質權之設定及其效力,原則依權利所在地法。
比較維度 債權行為 (契約) VS 物權行為 (質權)
法律性質 當事人合意之法律關係 對物或權利之支配權
準據法原則 當事人自治 (選法) 物之所在地法
本題適用 可能為新加坡法 中華民國法 (設定地)
💬本題考點在於「質權效力」,屬物權範疇,故回歸所在地法原則。
🧠 記憶技巧:物權看位置,權利看所在地;質權在臺灣,就用我國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當事人國籍法(日本、韓國)或債權成立地法(新加坡),需區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不同。
物權所在地原則 有價證券質權 債權讓與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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