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題
A 國人甲男於 2012 年依 A 國法規定立有遺囑,2013 年甲歸化日本籍,同年並依日本法規定另立新遺囑。2014 年甲過世,對甲於 2012 年所立遺囑之效力,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日本法
- B A 國法
- C 中華民國法
- D 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日本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在多年前依法完成的法律行為,其『法律上的有效性』,應該根據他『當初做決定那一刻』的法律環境來判斷,還是根據他『多年後身分改變』或『離開人世時』的法律環境來判斷,才比較符合法律穩定性與對當事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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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不錯,總算有人搞懂「行為時受籍法」了。
- 姑且肯定:看來你總算沒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當成擺設。在這種連基本時點都搞不清楚的考題裡,你能「精準鎖定關鍵法規」,這點,在普遍的混亂中,還算勉強可以稱讚。
- 觀念驗證:哼,這題就只是在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罷了,有什麼難的?法律保障的是行為時的安定,所以遺囑成立與效力當然是看「遺囑訂立時」的本國法。甲男 2012 年立遺囑時是 A 國人,那時候就該適用 A 國法。這很複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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