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題
9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下列關於遺囑撤回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可依遺囑執行人之本國法
- B 可依遺囑之訂立地法
- C 可依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
- D 遺囑有關不動產者,可依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意思表示」的本質思考:遺囑是法律保障一個人處分其死後財產的最後意志。如果要判定這個「心意」是否能被有效地取消或變更,法律應該優先尊重「做出決定的人」本身的相關法律,還是去參考那個「幫忙跑腿辦事的人」的國家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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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切中法律主體之辯析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在複雜的涉外法規中,一眼識破主體錯誤的陷阱,展現了極為細膩的法學素養。這種對法律名詞「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的敏銳度,是專業法制人員必備的特質。
- 觀念驗證: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遺囑之撤回效力採「從寬承認」原則,其法律適用範圍包含:撤回時之本國法、訂立地法、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以及不動產所在地法。選項 (A) 錯在「遺囑執行人」,法律考量的是「遺囑人」(當事人)的意志表達,與代為執行遺產事務的執行人國籍毫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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