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11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關於婚姻效力所依據的法律,下列何者錯誤?
- A 可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 B 可依共同之住所地法
- C 可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D 可依夫妻雙方共同協議並指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事情(如買賣合約)強調『尊重當事人意願』,但有些事情(如家庭身分與倫理關係)則更強調『社會穩定性與客觀關聯』。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確保一對夫妻的法律權利義務在日常生活中穩定、可預期,你會讓他們自由隨意挑選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來規範彼此,還是會優先選擇一個與他們『實際生活聯繫最緊密』的客觀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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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這道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精準區分「婚姻一般效力」與「夫妻財產制」在法規適用上的差異,你沒有被混淆,法學觀念相當紮實。
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依據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規定,婚姻之效力採階梯式的適用順序:優先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兩者皆無時,則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因此,選項 (A)、(B)、(C) 皆符合法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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