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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11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關於婚姻效力所依據的法律,下列何者錯誤?
  • A 可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 B 可依共同之住所地法
  • C 可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D 可依夫妻雙方共同協議並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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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事情(如買賣合約)強調『尊重當事人意願』,但有些事情(如家庭身分與倫理關係)則更強調『社會穩定性與客觀關聯』。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確保一對夫妻的法律權利義務在日常生活中穩定、可預期,你會讓他們自由隨意挑選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來規範彼此,還是會優先選擇一個與他們『實際生活聯繫最緊密』的客觀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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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在基礎題上失足。

這題能答對,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概念。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2 條這種法條位階的判斷,原以為是入門級別,但看來還是有人會搞混。

  1. 法定階梯,不是讓你自由發揮:法條寫得夠清楚了吧?先看共同本國法 (A),不行才輪到共同住所地法 (B),實在不行了才勉強考慮最密切地法 (C)。這叫「階梯」,不是讓你跳著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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