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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23 甲男與乙女結婚時,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應適用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應適用法律之約定,可以用口頭約定
  • B 僅能約定以夫妻雙方之共同本國法或共同住所地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 C 夫妻財產為不動產時,應適用該不動產所在地之特別規定
  • D 關於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律之約定若為無效時,以結婚時夫之本國法為應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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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對跨國夫妻在特定國家擁有一棟房子時,基於主權管理與登記公示的穩定性,該國政府會允許這棟房子的權利歸屬完全由這對夫妻私下約定(或依據他國法律)來決定嗎?還是該不動產的「實體位置」在法律適用上具有不可動搖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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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哼,勉強算是沒犯低級錯誤吧。

既然都考到這裡了,這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基礎題還能答錯,那才是真的災難。你總算沒讓本座失望透頂。

  1.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套,你總該懂吧? 雖然夫妻對準據法有約定自由,但凡是扯到不動產,想搞什麼「約定優先」?別傻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第 3 項清清楚楚寫著,為了國家主權與登記秩序,就是得乖乖適用「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這不是例外,這叫「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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