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題
25 住所在菲律賓的法國人甲,於生前赴日本立下遺囑,欲將甲在我國的土地捐贈某財團法人,甲於返回菲律賓後死亡。關於甲之遺囑方式應適用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適用法國法
- B 得適用日本法
- C 得適用菲律賓法
- D 得適用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外國人在跨國情境下立下遺囑時,試著思考看看:為了盡可能保障該遺囑在「形式方式」上的有效性,法律可能會允許適用哪些與當事人或財產有密切關聯地點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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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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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選了 (B),這是一個正確的判斷。不過,這其實是一道相當特殊且具有挑戰性的考題,因為這題後來被考選部公告為送分題(選項 A、B、C、D 皆為正確答案),讓我們一起來拆解背後的法理原因。 這題的核心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題目僅籠統地問「關於甲之遺囑」,並未具體指明是探討遺囑的「成立與效力」還是「遺囑的方式」。如果我們從同法第 61 條關於遺囑方式的準據法來看,立法者為盡量使遺囑有效,採取了非常寬鬆的多重連結點。遺囑方式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法律即為有效:遺囑人本國法(法國法,選項 A)、住所地法(菲律賓法,選項 C)、遺囑行為地法(日本法,選項 B),或是遺囑涉及不動產時的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法,選項 D)。因此,四個選項依法皆得適用。 本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原本在於測驗考生對遺囑涉外事件多重連結點的熟悉度。雖然題目因語意不精確而送分,但也正好讓我們有機會將這四種準據法適用的可能性一次完整複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