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A 國人甲在我國工作居住多年,近來有痴呆現象,甲之子乙(B 國人)欲任其監護人並聲請法院對甲為監護宣告,關於甲之監護宣告,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 B 國法
- B 適用 A 國法
- C 適用中華民國法及 A 國法
- D 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或 A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國家要對另一個國家的公民進行法律上的『身分變更』(如宣告其失去行為能力)時,為了讓這個決定在兩國都能被承認,且不違反當地法律的判斷標準,你認為法院在審核『宣告原因』時,應該採取單方面的認定,還是尋求雙方法律交集的共識?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道題目,正確選擇了 (C)。這題主要測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監護宣告的準據法選擇,考驗你是否熟悉外國人在我國受監護宣告的雙重法律適用標準。
監護宣告的準據法適用
依據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規定,監護宣告原則上應依「受宣告人」之本國法,也就是甲的 A 國法;但若該外國人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亦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監護宣告。因此,在法理與實務操作上,我國法院處理此案時,會同時適用受宣告人之本國法(A 國法)與中華民國法,兩者皆為適用的準據法,而非僅單一適用或任擇其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