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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題

A 國人甲在我國工作居住多年,近來有痴呆現象,甲之子乙(B 國人)欲任其監護人並聲請法院對甲為監護宣告,關於甲之監護宣告,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 B 國法
  • B 適用 A 國法
  • C 適用中華民國法及 A 國法
  • D 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或 A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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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國家要對另一個國家的公民進行法律上的『身分變更』(如宣告其失去行為能力)時,為了讓這個決定在兩國都能被承認,且不違反當地法律的判斷標準,你認為法院在審核『宣告原因』時,應該採取單方面的認定,還是尋求雙方法律交集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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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民事事件中關於外國人受監護宣告之準據法適用。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在本題中,甲為A國人且在我國工作居住多年,屬於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當甲之子乙向我國法院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時,法院必須審查甲的情況是否同時符合其本國法(即A國法)以及中華民國法律所規定之受監護宣告原因。必須兩國法律同有受宣告之原因時,我國法院始得對其為監護宣告。因此,關於甲之監護宣告,我國法院應同時適用中華民國法及A國法,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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