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我國人甲男與法國人乙女在臺灣結婚定居於臺北。乙失蹤下落不明,甲欲於我國法院聲請為乙之死亡宣告,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死亡宣告之要件依法國法,死亡宣告之效力依我國法
- B 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皆依我國法
- C 死亡宣告之要件依我國法,死亡宣告之效力依法國法
- D 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皆依法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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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外國人在臺灣失蹤,當我國法官必須處理他在臺灣留下的財產或法律關係時,你認為法官查閱並執行「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規範」最能確保法律程序的便利性與法秩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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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涉外事件中「死亡宣告」的準據法,屬於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點。許多考生會直覺認定外國人的身分關係應優先適用其本國法(法國法),但你成功避開了這個陷阱,展現了扎實的法規概念。
涉外死亡宣告的準據法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本國人甲欲對在臺灣失蹤的法籍配偶乙聲請死亡宣告。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失蹤,若其配偶為我國國民且在國內設有住所(如本題定居臺北的甲),為了保護內國人權益與法律秩序安定,我國法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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