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我國人甲男與法國人乙女在臺灣結婚定居於臺北。乙失蹤下落不明,甲欲於我國法院聲請為乙之死亡宣告,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死亡宣告之要件依法國法,死亡宣告之效力依我國法
- B 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皆依我國法
- C 死亡宣告之要件依我國法,死亡宣告之效力依法國法
- D 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皆依法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國人在臺灣失蹤,當我國法官必須處理他在臺灣留下的財產或法律關係時,你認為法官查閱並執行「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規範」最能確保法律程序的便利性與法秩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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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涉外法律適用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外民法)中,關於**死亡宣告(Declaration of Death)**的特別例外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涉外死亡宣告的準據法適用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的體系,第一項係在法定範圍內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宣告。但本題涉及我國國民配偶的保障,屬於條文中重要的例外情形。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若失蹤的外國人乙女,其配偶(即甲男)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且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宣告,不受第一項限制。最關鍵的法源依據在於第三項:「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在此架構下,當法院依據第二項受理並進行審查時,無論是聲請的實體要件或是宣告後的法律效力,均統一適用我國法律,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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