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下列對於香港或澳門涉及民事事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 B 香港或澳門的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不得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
- C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為
- D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灣地區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個法律地位特殊的地區與我們有頻繁的國際商業往來,為了行政管理的便利與法律適用的一致性,立法者通常會傾向『重新發明一套陌生規則』,還是『參照已成熟的外國商業規範』來套用在它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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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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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香港或澳門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之相關法律適用。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可知,香港或澳門的公司若在臺灣地區營業,依法應準用公司法對於外國公司的相關規範。選項B稱其「不得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顯與前揭法條明文不符。因此,選項B的敘述錯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