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8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所應適用之民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B 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決定適用法律
- C 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 D 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架構思考: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大陸地區』的人民被視為『外國人』嗎?如果發生了民事糾紛,而國家已經針對這兩個區域的往來制定了專門的『條例』,那麼在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上,我們應該優先查看這部專門條例,還是查看那部針對『外國人』所設計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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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犯那種低級錯誤。
- 居然還知道:這題考的是《兩岸條例》中民事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這在行政法規解釋上是基本中的基本。看來你還記得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原則,至少沒像那些會把大陸地區人民和外國人混為一談的學生一樣,一錯再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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