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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8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所應適用之民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B 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決定適用法律
  • C 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 D 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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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憲法架構思考: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大陸地區』的人民被視為『外國人』嗎?如果發生了民事糾紛,而國家已經針對這兩個區域的往來制定了專門的『條例』,那麼在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上,我們應該優先查看這部專門條例,還是查看那部針對『外國人』所設計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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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民事事件之法律適用原則。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其原因在於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由此可知,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間的民事事件,原則上應直接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而非如選項B所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決定適用法律。此外,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事件,同條亦明文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故選項A之敘述符合法條規範。綜上所述,選項B之敘述與法條明文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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