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8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所應適用之民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B 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決定適用法律
  • C 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 D 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架構思考: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大陸地區』的人民被視為『外國人』嗎?如果發生了民事糾紛,而國家已經針對這兩個區域的往來制定了專門的『條例』,那麼在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上,我們應該優先查看這部專門條例,還是查看那部針對『外國人』所設計的法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犯那種低級錯誤。

  1. 居然還知道:這題考的是《兩岸條例》中民事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這在行政法規解釋上是基本中的基本。看來你還記得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原則,至少沒像那些會把大陸地區人民和外國人混為一談的學生一樣,一錯再錯。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