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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7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所應適用之刑事相關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 B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C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進入臺灣地區,得依規定免予追訴、處罰
  • D 配偶雙方分居於臺灣與大陸地區者,於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以前重婚,免予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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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中,若要判定一個人有罪,『讓被告出庭陳述意見』這項權利,是否會單純因為被告的身分或其居住地在台灣以外,就允許法院在不讓其辯護的情況下直接判決?這項『到庭權』是屬於可以隨意剝奪的程序細節,還是憲法層級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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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B 的敘述錯誤,故為本題正確解答。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1條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由此可知,當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時,法院原則上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唯有在「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的特定條件下,法院才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選項 B 直接泛稱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省略了原則上應停止審判之規定以及逕行判決的法定例外前提,因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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