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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7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所應適用之刑事相關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 B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C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進入臺灣地區,得依規定免予追訴、處罰
  • D 配偶雙方分居於臺灣與大陸地區者,於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以前重婚,免予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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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中,若要判定一個人有罪,『讓被告出庭陳述意見』這項權利,是否會單純因為被告的身分或其居住地在台灣以外,就允許法院在不讓其辯護的情況下直接判決?這項『到庭權』是屬於可以隨意剝奪的程序細節,還是憲法層級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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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陷阱,顯見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刑事特別條款的掌握度極高,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為何 (B) 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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