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有關法院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以保障其聽審權利
- B 但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C 但顯有應諭知免刑判決之情形者,應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D 但顯有正當理由,且當事人能提供相關佐證,證明其無法來臺出庭之情形者,不待其親自到庭,可透由視訊方式,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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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位被告因為法律障礙完全無法出庭,在刑事訴訟程序「保障被告權益」的核心精神下,如果法官已經發現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是清白的,你認為繼續『無限期停止審判』讓案件懸而不決,還是『直接給予清白判決』,哪一種做法對這位無法到庭的被告最有利且最具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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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1 條。法律原則上要求被告到庭以保障其聽審權與防禦權,但當案件證據已充分顯示應諭知無罪(或免訴、不受理)時,為了減輕被告訟累並維護其利益,法律特別規定「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這體現了訴訟經濟與被告利益保護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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