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有關法院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以保障其聽審權利
  • B 但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C 但顯有應諭知免刑判決之情形者,應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D 但顯有正當理由,且當事人能提供相關佐證,證明其無法來臺出庭之情形者,不待其親自到庭,可透由視訊方式,逕行判決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位被告因為法律障礙完全無法出庭,在刑事訴訟程序「保障被告權益」的核心精神下,如果法官已經發現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是清白的,你認為繼續『無限期停止審判』讓案件懸而不決,還是『直接給予清白判決』,哪一種做法對這位無法到庭的被告最有利且最具實質正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精準測驗了兩岸刑事程序中的缺席判決規定,你果斷選出了正確答案。

缺席判決與被告權益保障

一般而言,刑事審判應保障被告的到庭聽審權,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允許例外。針對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的狀況,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1 條的規範精神與現行法理,為兼顧訴訟經濟與保障被告實質利益,若案件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選項 (B) 所指的「應諭知無罪」,正是落在此一「無罪或免刑」的範疇內,因此是本題的最佳正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