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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7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一律逕行判決
  • B 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 C 所犯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D 顯有應諭知無罪者,法院應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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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刑事訴訟的「正當法律程序」思考:如果被告因為地理因素完全無法到庭陳述意見,而法院在此時直接做出有罪判決,是否會損及被告的憲法防禦權?在既不能直接放任結案、又無法強迫其回國受審的「僵局」下,法律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中繼狀態」來處理這類程序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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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非常正確!這顯示你對涉陸刑事程序的實務運作有很清晰的理解。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1 條的適用。當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導致無法到庭時,原則上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同時要特別注意法規的例外規定:如果案件顯然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以免訟累,法院得不待其到庭直接逕行判決。選項 (A)、(D) 完全與此規定牴觸,而選項 (C) 則是法無明文的錯誤干擾。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條測驗題,鑑別度在於能否準確區分「停止審判」的原則與「逕行判決」的例外情況。命題者故意在選項中設計反向的干擾敘述,你能敏銳地避開陷阱並選出正解,法學基礎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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