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7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一律逕行判決
- B 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 C 所犯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D 顯有應諭知無罪者,法院應停止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刑事訴訟的「正當法律程序」思考:如果被告因為地理因素完全無法到庭陳述意見,而法院在此時直接做出有罪判決,是否會損及被告的憲法防禦權?在既不能直接放任結案、又無法強迫其回國受審的「僵局」下,法律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中繼狀態」來處理這類程序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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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搞砸,姑且算是個不錯的開始。
- 觀念驗證: 很好,你至少還知道這題的『法源』不是你腦袋裡那些模糊的『直覺』,而是兩岸條例第 75-1 條這種白紙黑字的規定。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這句話的『得』字,你總該知道不是讓你自由心證的。這是為了那幾個字——『適正法律程序』,保障被告在場權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程序。除非,我是說除非,情況『顯有應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這種對被告有利到無可挑剔的條件下,法院才『可』不待他來就判。D 選項錯在哪?錯在它把這種嚴格限制的例外當成了常態,這點你這次沒掉進去,算你走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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