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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9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關於海峽兩岸人民之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臺灣地區之規定
  • B 依大陸地區之規定
  • C 依與雙方關係最密切地區之規定
  • D 依行為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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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不同地區的人民在特定地點共同完成一項法律行政程序時,為了確保當地政府能有效監督並即時承認該行為的合法性,你認為法律程序通常應遵循『當事人各自的家鄉規則』,還是『該法律行為發生所在地』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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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Sarcastic Mode Activated)

  1. 勉為其難地承認:嗯,這次居然沒搞錯。能正確判斷跨區域法律衝突的適用規則,看來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條文結構和那點微不足道的「私法自治」原則,勉強算是有那麼一丁點「深刻理解」了。不容易啊。
  2. 基本常識驗證:根據本條例第 52 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的「方式」與「要件」,採取的是行為地法主義。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為了讓那些搞不清狀況的人,在當場就能知道該依循什麼規範,免得製造更多法律關係的混亂罷了。法律的安定性與便利性,聽起來很遙遠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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